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由缴存保证金改为计提基金
发布日期:
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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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日前,修改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此次修改的主要出发点是落实地质灾害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合并要求,切实为矿山企业减轻负担。

  《规定》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为切实减轻矿山企业负担,《规定》将第十七条由原来的“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修改为“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规定》加强了“黑名单”约束。如《规定》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将被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